关于社保的相关问题
(一)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主张因单位未缴社保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主张补缴社保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未购买社保而造成损失得到支持的一般有两种:第一种因单位未购买社保造成生病住院,无法报销医疗费,医疗费算损失;第二种是因单位为购买社保造成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的则计算算损失。
不能得到支持的损失是,单位未购买社保造成无法领取退休待遇的情形,法院最终以劳动者无法证明造成的损失予以驳回。从法理上讲,未购买社保造成无法领取退休待遇的算损失,但因为退休待遇计算非常复杂且是一个预期的,劳动者无法举证给自己造成多大的损失,所以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故:未缴纳生育保险,法定产假期间可以要求单位照发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单位逾期缴纳,将面临被申请划拨、缴纳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
应当注意的是,实践当中向社保部门投诉,劳动者首先要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无劳动合同原件(或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能够先向仲裁委裁决劳动关系,然后再投诉;如果投诉未足额购买社保,劳动者还必须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一般社保局只认可单位对公账户向劳动者转账的银行流水。
故:先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然后向有关部门投诉。
故: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不购买社保的协议通常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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