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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消费纠纷,维权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2-09-10
本文作者
周昌发律师
服务地区:昆明-昆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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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三包”的维权时限规定
“三包产品”是指在“三包”的有效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消费者享有的服务。这类产品的“三包”期限,不是从出厂之日计算,而是从销售之日计算,即从产品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日期开始计算。
(2)“换货”的时限规定
“换货”是指产品出售后,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要求换同一产品的行为。提出这种要求,一般规定是在产品售出7日内或经3次修理仍不能解决问题。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提出的“换货”要求,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服务。
(3)“修理”的时限规定
在“三包”的有效期限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修理的,如果是因生产厂家为提供零配件而导致修理人在90天内未修理或未修复的,修理人应在保修的修理状况中写明,消费者可以凭此记录要求销售人调换同类产品,并承担费用。
(4)诉讼时效
一、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期为2年。
二、时效的计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并确诊的,从确诊之日起计算。
(5)申请执行的期限
指责任经有资质部门确定后而不能执行,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38、消费时意外受伤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容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比如,前去餐馆就餐时因餐馆未尽相关安保义务导致顾客摔倒,到超市买东西时被没堆放好的商品倒下压伤等。此时,顾客可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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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m.lawtime.cn/article/lll20766512081745oo13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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