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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婚姻律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上海离婚律师网:,是上海市**所、市级文明所、市级**所,婚姻律师团队创办的法律网站,*提供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分割、股权分割、调查取证、法律文书起草法律服务,成功承办过离婚案件千余起。新闵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总部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地铁北广场。新闵所是中国司法部及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早的合伙制律所之一, 2008年在上海9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新闵已跃居前5位,并屡获“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文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法律援助**单位”等殊荣。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区人民旁),手 机:159 2121 9899
吴宇律师,男,42岁,婚姻家庭律师,**大学法律硕士,7年法律*学习,15年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部长;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多次应邀参与“婚姻法司法解释”、“继承法”、“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操作”、“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研讨”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婚姻家庭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该律师思维方式严谨,已办理过离婚案件数百起对代理离婚案件及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三十九条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二条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三十九条*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欢迎来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上海闵行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7楼,闵行旁,联系人是吴宇律师。
主要经营手 机:159 2121 9899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区人民法院旁)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上海市10强所、市级文明所、市级先进所。
吴宇律师,法学硕士,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提供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分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债务追讨,民间借贷、股权分割等法律服务,成功承办过案件千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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