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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婚协议,感觉不公平能反悔吗?

石文辉律师

2019-02-01查看:266律师随笔

签离婚协议时,双方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达成了共识,然而事后有一方越想越觉得自己吃了亏,想要重新分割夫妻财产,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41114日在某市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登记结婚,原告于同日购买了房屋一户,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7919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协议约定:房屋归李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李某偿还。随后,李某偿还房贷9万余元。李某要求张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张某拒绝办理,并诉至某区人民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1.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已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李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李某偿还。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张某与李某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张某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在本案中,双方自愿订立协议,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因此,应当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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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出处:https://m.66law.cn/lawyer/280363b7d6f64/wenji_545418.aspx

    签离婚协议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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