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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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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名医疗律师——
CCTV12《法律讲堂》 主讲人
CCTV12《律师来了》 出镜律师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多家私立医院和多家医疗机构的法律顾问
北京专业医疗纠纷代理团队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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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泓源科鉴法医学研究中心:医疗过错、人身损害专家咨询评鉴—-王树发,男,主任法医师,1973年毕业于吉林医学院(现北华大学)。曾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处级审判员(高级法官),主任法医师,吉林省高级专家,中国法医学会第四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吉林华远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吉林泓源法医学专家辅助人评鉴中心主任,中华医学会医疗鉴定专家库成员;从事骨科临床工作18年,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学习创伤骨科和脊柱外科专业,从事法医学鉴定与管理工作29年,在国内和国际发表论文近30篇,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完成法医临床学鉴定3000余件,专家辅助人咨询、评鉴、出庭质证100余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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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赔偿

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但医疗纠纷还包括其他原因引发的纠纷。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1、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 ……[详细]

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条规,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 … …[详细]

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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