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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

赵小娟律师
2017-12-06查看:740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拓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福,北京市汉卓(西宁 >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小娟,靑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徉师,
原告(反诉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拓公 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海某商贸有艰公司(以下简称宝盟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后, 依法适用苷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拓公司法定代表人拓 某.委托代理人李建福,宝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拉代理人赵小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十条第一教‘《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則》第五条?《中华人民 共和?民事诉讼法》笫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块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被 告> 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煤合同》双方继续行;
2.被告(反诉原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曰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多收的货 款 4361. 9 元:
3.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给原告(反诉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244266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 请求.
知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饯义务,应当侬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410元由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15657元由青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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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m.66law.cn/lawyer/2307429484567/anli_43122.aspx
合同纠纷案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