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2019年09月11日 14:56:52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刘某,男,汉族,1963年1月1日生,户籍地:河北省唐
山市**************,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身份证号:*************************.
原告:魏某,女,汉族,1962年12月20日生,现住址同上,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孙沙沙,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某某,女,汉族,1957年4月2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
路北区********,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陈**, 河北**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2年3月11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 《购房协议书),协
议约定被告(甲方)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唐山*******(现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唐山市*****房产及对应的地下储藏室)房产以59万元出件给原告
(乙方)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于 2012军12月
17日向原告交付了该房产,原告同时向房管部门微纳了房产税,大修
基金、物业费等费用.并办理了相关入住手续,之后原告 一直在该房
屋内居住至今,2017年11月17日,石油家园小区开发商通知要求**
楼业主于2017年11月21日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被告按期领取了该房
屋不动产权证书,但被告故意向原告隐購房屋权证下发的事实,原告
在得知房屋权证下发的情况后,多次土动联系被告要求其配合办理过
户手续,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子配合。被告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
续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坐落在唐山市路北区*******房产及对应的地下储藏室归原告刘某,魏某某所有:被告徐某某于2018年9月18日给付二原告违约金45000元:被告徐某某于法院解除上述房产查封之日起 10日内配合二原告办理该房产以及对应的地下储藏室的产权过户手续,逾期不配合自愿给付二原告违约金10万元:
二原、被告双方就木案再无其他纠纷.诉讼费17418元,减半后收8709元,保全黄5000元由原告刘某、魏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超
人民陪审员李素泉
本件与原本核对耗异
人尺陪审员肖文雅
上人军和月十期
法区助理李二楠
书记员张妮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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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zm.sm-tc.cn/?src=l4uLj8XQ0JOeiIaajdHGnoyU0ZyR0JyejJrQjJeQiJ6Ni5ack5rQnpab0MvOx87M0JGekprQjIqRjJeejJee&uid=65f5b13f5c33fc3a81ed79ae6c97a82c&hid=65f5b13f5c33fc3a81ed79ae6c97a82c&pos=8&cid=9&time=1622076312838&from=click&restype=1&pagetype=0000004000000402&bu=ss_doc&query=%E5%90%88%E5%90%8C%E7%
合同纠纷案件律师